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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实操指引
信息来源:   点击数:767   更新时间:2017/3/16

律师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实操指引 作者:符斯 重庆市立源律师事务所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相关规定,笔者结合实际操作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仅就私募股权投资类管理人(内资)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如下操作指引,仅供参考。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1》:八、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能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答: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14年10月1日已被废止): 第四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其中,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重点关注】 1、申请机构历史沿革是否合法合规。 2、申请机构是否存有解散、清算、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影响企业有效存续的情形存在。 【查询路径】 申请机构自设立之日起的工商登记档案、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披露信息。 【参考体例】 一、申请机构的设立与存续     (一)申请机构的设立     (二)申请机构的历史沿革 (三)申请机构依法存续情况 (四)律师结论意见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7》:为落实《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2016年3月23日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告政策培训》答疑: 问题: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有投资咨询,是否会无法通过审查?     答疑:并不必然会无法通过审查。投资咨询确实与国务院97年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中规定的投资咨询概念有一定的重叠之处,暂行办法中的投资咨询概念是典型的卖方业务,这类投资咨询本身就是一个牌照,需要证监会的许可。广义上的投资咨询本身在性质上就涉及到卖方业务,比如你是做股权的、做创投的,同时做投资咨询,给所投资的企业提供一些建议,我认为这个是合理的。如果律师认为存在风险,就在法律意见书中提出来。 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中是否要求包括私募字样? 答疑:鼓励性事项,不影响登记。基金业协会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包括私募字样更有利于其发展和投资者的识别。 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名称是叫XX资本有限公司,需要变更名称吗? 答疑:“资本”和“资本管理”一样,属于私募相关字样,没有问题。 【重点关注】 1、申请机构营业执照与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是否存有不一致的情形。 2、申请机构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3、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包含投资咨询字样。 【查询路径】 申请机构营业执照、申请机构公司章程、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披露信息等。 【参考体例】     二、申请机构的名称及经营范围     (一)申请机构的名称     (二)申请机构的经营范围 (三)律师结论意见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 【关联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上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上述非私募基金业务的,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止利益冲突。 <基金业协会反馈意见>:请详述专业化经营的尽调过程与判断依据。  【重点关注】 1、申请机构是否实际开展业务。 2、申请机构是否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 3、对申请机构专业化经营尽调的手段与方法。 【查询路径】 申请机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申请机构高管访谈、书面说明,申请机构现场及周边走访情况,网络舆情调查(主流搜索引擎调查、微信、微博等平台关键字查询)等。 【参考体例】     三、申请机构的专业化经营情况     (一)申请机构主营业务 (二)申请机构兼营情况 (三)申请机构实际经营业务网络舆情调查情况 (四)申请机构实际经营业务现场走访调查情况 (五)律师结论意见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关联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八、金融业26.证券公司(设立时限于从事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设立满2年后符合条件的公司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外资比例不超过49%)、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2016年3月23日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告政策培训》答疑: 问题:股权投资基金,合资企业,外资占比79%,能否登记?   答疑:可以,股权投资资金已经开放了。     <基金业协会反馈意见>:请在《法律意见书》中对股东基本情况进行披露。 【重点关注】     1、对申请机构股权结构穿透审查应当完整,不可遗漏。     2、申请机构穿透后的直接及间接股东是否具有境外背景,对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外资比例并无限制,但应披露基本信息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查询路径】 启信宝APP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 【参考体例】     四、申请机构的股东及股权结构     (一)申请机构的股东 (二)申请机构经穿透审查的股权结构 (三)申请机构直接及简介股东的基本信息披露 (四)律师结论意见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 【关联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16年3月23日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告政策培训》答疑: 问题:实际控制人是否包括股东?   答疑:按照填表说明来处理,实际控制人可以是股东。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表说明》:3、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控股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受外国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股东。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实际控制人是指控股股东(或派出董事最多的股东、互相之间签有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外国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重点关注】 1、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应以平台填报要求进行认定)。 2、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之间的控制关系(股权控制或协议控制等)。 3、实际控制人对申请机构起到的支配作用。 【查询路径】 启信宝APP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际控制人控制链条下的企业章程、一致行动协议、申请机构书面说明等。 【参考体例】     五、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     (一)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二)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间的控制关系及支配作用 (三)律师结论意见 六、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关联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016年3月23日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告政策培训》答疑: 问题: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核查到什么程度?   答疑:说明关联关系,关联业务即可。 <基金业协会反馈意见>:请调查确认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关联机构是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若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请说明原因。 <基金业协会反馈意见>:请查证申请机构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并由申请机构出具今后的业务开展中不会与关联机构发生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的承诺函。 【重点关注】 1、申请机构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登记的需说明原因。 2、申请机构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 【查询路径】  启信宝APP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基金管理人公示系统、申请机构书面说明、审计报告等。 【参考体例】    六、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一)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 (二)申请机构的关联方 (三)申请机构子公司、关联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 (四)未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原因 (五)申请机构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 (六)律师结论意见 七、申请机构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关联规定】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1》: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能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答: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私募基金备案法律意见书常见问题解答汇总》:     4、最低要求资金、实缴资本、认缴资本、实缴比例等具体有何要求?     我们这个行业差异化很大,而且我们不是行政许可没有强制资本金的要求。但是目前我们系统,如果你的实缴资本为零,我们会做特别的对外提示。到时候我们会请律师事务所对尽职调查进行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如何进行尽职调查。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维持经营的人员、资本金,营业场所。对于实缴比例,如果低于25%或者实缴金额低于100万的,我们都会进行公示。     5、申请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是否有经营年限的要求?管理人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是否影响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没有经营年限要求,根据我们国家目前情况和地方的税收引导,确实存在这种情况。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对这种情况进行说明,但是,不是说不一致我们就不给登记。     41、高管和普通员工从业资格如何认定? 《公告》只涉及高管,没有提及一般员工。但是不代表对一般员工没有限制。协会正在研发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系统,对资格和人员诚信情况的记载。 2016年3月23日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告政策培训》答疑: 问题:公司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是否允许?   答疑:可以。从律师角度看,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清楚经营地、注册地在哪,是否实际确实在经营地经营即可。基金业协会关注的要点是经营地满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需求。 【重点关注】     1、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该等从业人员是否与申请机构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2、申请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是否与工商登记情况一致,不一致需说明理由,申请机构对其营业场所是否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申请机构实缴资本情况 【查询路径】 申请机构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资料、申请机构经验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申请机构验资报告及股东出资证明材料,生产设备采购合同、实地走访等。 【参考体例】     七、申请机构从业人员、经营场所、资本金等情况     (一)申请机构的从业人员     (二)申请机构的营业场所     (三)申请机构实际经营地与工商登记地不一致的原因     (四)申请机构的资本金 (五)律师结论意见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关联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申请机构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健全治理结构,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利用部门分设、岗位分设、外包、托管等方式实现业务流程的控制。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的始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外包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业务外包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保证向投资者、监管机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3月23日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告政策培训》答疑: 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下设子公司,都登记了管理人,是否要做业务隔离等机制?   答疑:集团化架构需要相应的防控机制安排,外部制衡、程序制衡等,协会的要求是开放的。协会强调,集团化架构中,只要做私募基金,都应该做登记。 问题:《内控制度指引》中要求比较高,基金人数较少,没有足够力量落实全部内控制度,是否可以降低标准?   答疑:协会强调管理人的内控制度能够发挥实质作用,如果机构自己无力做,可以将相关风控制度交给外包机构来落实。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8》: 问: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如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尽职调查? 答: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对申请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开展尽职调查时,应当核查和验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八)项所提及的完整的涉及机构运营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判断相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 三、评估上述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 考虑到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现状,为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 【重点关注】 1、申请机构是否根据自身具体业务类型制定了完备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公告实施。 2、申请机构子公司存在已登记为管理人情形的,是否制定业务隔离等机制。 3、申请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自身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是否相匹配,该等制度能否切实执行。 4、申请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能否达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所规定的全面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执行有效原则、独立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适时性原则。 【查询路径】 申请机构已制定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汇编,制度制订、发布、执行等决议文件,申请机构内部组织架构、人员配置情况等书面材料。 【参考体例】     八、申请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申请机构已制定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申请机构组织架构及人员配置     (三)申请机构内控制度是否满足运营的实际需求 (四)律师结论意见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关联规定】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全文。 2016年3月23日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告政策培训》答疑: 问题:外包协议无潜在风险,从主体资格、协议真实性、协议内容等方面确定风险可以吗?   答疑:可以。     问题:法律意见书指引中的外包服务,是否包括投资顾问服务?     答疑:投资顾问服务性质上确实属于外包服务。如果基金管理人是找券商出出报告之类的,没有问题。 【重点关注】 1、申请机构是否与外包服务机构签订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协议。 2、前述协议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查询路径】 申请机构与外包服务机构签订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协议等。 【参考体例】 九、申请机构签署的基金外包服务协议情况 (一)基金协议外部服务前述情况 (二)基金外包服务协议的潜在法律风险 (三)律师结论意见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关于基金经理“静默期”的要求是否适用私募基金行业? 答:是。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中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根据该规定,基金经理变更就职的公募基金公司,需要有3个月的“静默期”,在这3个月内该基金经理不得在其它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为维护基金行业的公平、公正,统一监管标准,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3个月的“静默期”要求,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募基金公司离职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及高管人员持续定期信息更新中予以落实。 《私募基金备案法律意见书常见问题解答汇总》:44、公司除高管以外人员需要具备从业资格吗?如果是私募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必须具备。 2016年3月23日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告政策培训》答疑: 问题:合规风控人员不能从事投资业务如何理解? 答疑:投资业务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不是指合规风控人员个人的投资。合规风控负责人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或类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风控机制,不属于从事投资业务,但是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去参与寻找投资项目等。 问题:公司的高管能否在几个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兼职?有实质影响应如何规范?     答疑: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对于法定代表人、高管在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兼职没有进行禁止性规定,但是兼职要有合理理由,律师要对合理性进行说明。兼职情况通过社保或者派遣合同等文件予以证明。 问题:协会对于从业人员有无人数要求? 答疑:没有明确要求,但至少要有两个具备从业资格的高管人员。 <基金业协会反馈意见>:请详述申请机构高管履历信息及取得从业资格的具体方式,高管设置与申请机构章程一致性说明,合规风控负责人未从事投资业务的说明,申请机构高管人员专、兼情况。     【重点关注】     1、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且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是否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兼职是否有合理理由及兼职行为对申请机构的影响。 3、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有违反“静默期”的情形。 4、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高管设置与公司章程是否具有一致性。 5、合规风控负责人是否存有从事投资业务的情况。 【查询路径】 申请机构高管人员的身份证明及简历、所取得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职务证明、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劳务合同、派遣协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 【参考体例】 十、申请机构高管及高管岗位的设置 (一)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及基本情况 (二)申请机构高管人员从业资格取得情况 (三)申请机构高管人员是否违法“静默期”的规定 (四)申请机构的高管设置与章程的一致性说明 (五)申请机构的兼职情况及兼职所产生的影响 (六)申请机构合规风控负责人是否从事投资业务 (七)律师结论意见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关联规定】 略 【重点关注】 查询路径的准确、真实、完整。 【查询路径】 1、申请机构及高管人员是否受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查询路径:     (1)刑事处罚查询路径: 中国裁判文书网; 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等。 (2)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查询路径: 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信息;     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市场禁入决定公告信息;     政府金融办出具的未受行政处罚证明等。 2、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的查询路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信息公示栏纪律处分公告信息。 3、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是否存有负面信息的查询路径: 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市场诚信信息查询平台。 4、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路径: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 5、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查询路径: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6、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查询路径: “信用中国”官方网站查询。 【参考体例】 略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略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关联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1、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3、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4、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5、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1、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2、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4、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三、《法律意见书》的陈述文字应当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所涉指代主体名称、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内容具体明确。《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不得瞒报信息,应当确保《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私募基金备案法律意见书常见问题解答汇总》:8、如何确认管理人向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查实准确、真实?主要管理基金类型是否可全选?管理各类基金是否需满足一定条件?     登记申请材料需要律师提交法律及意见书进行确认,包括尽职调查。主要管理基金类型可以全选。各类型基金的调整我们不做条件性的要求,但是对于私募证券管理基金的高管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都需要基金从业资格。 【重点关注】 1、申请机构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尽调结果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说明。 【查询路径】 法律尽调综合审查。 【参考体例】     略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结合申请机构实际情况,认为该等事项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均应当予以完整披露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