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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控制律师业相对发达地区分所过度汇聚
信息来源:   点击数:1070   更新时间:2013/3/19

       司法部于2012年11月30日发布了《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为何要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修改了哪些主要内容,修改的理由是什么?带着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

尽快解决分所管理问题

       设立分所是律师事务所实现规模化发展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律师事务所分所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当地律师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随着律师业的快速发展和律师制度的不断完善,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也遇到一些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司法部律公司负责人指出。

他介绍说,沿用多年的《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是依据1996年通过的律师法制定的。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对设立分所的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许可程序等都做了较大调整。因此,需要依据新法的立法精神,完善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制度。

       随着律师业形势的发展变化,原《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如对分所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不尽完善;一些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疏于指导、管理。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坚持和完善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制度,严格审批程序,把好律师事务所准入关,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律师事务所管理职责落实机制,明确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的管理职责,督促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切实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管理监督。

      “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有必要根据新律师法,将分所管理的有关内容纳入到修改后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该负责人表示,以此依法推进律师事务所规模化,规范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促进不同区域律师业平衡、协调、有序发展。

规定分所设立变更终止

       据介绍,修改后的新办法增加一章“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分别规定了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分所本身应当具备的条件,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的材料,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程序,分所律师、分所负责人和住所、名称等的变更,分所的终止。

       新办法规定,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

      “为体现从严管理的原则,并保持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相一致,新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司法部律公司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分所负责人对分所管理负有主要责任,应当具备必要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管理素质,新办法规定,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该负责人说,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律师业发展不平衡,为促进律师业的区域均衡、协调发展,新办法适当控制分所过度向律师业相对发达的大中城市汇聚的现象,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到律师业欠发达的地方设立分所。

       新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1至2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10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对于分所的终止,新办法明确了7种情形: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分所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6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1年的;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加强律所对分所的监督

       司法部律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为规范和加强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管理,针对过去一些律师事务所存在的对分所指导、监督不力的情形,新办法坚持从严原则。

       新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分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以列举方式明确律师事务所应当履行任免分所负责人、决定派驻或者聘用分所律师、审核批准分所的内部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分所的执业活动和财务活动等8个方面的管理职责,并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对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如果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由该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该负责人表示。

分所管理纳入年度考核

      “针对目前对分所管理存在缺位、不到位的问题,新办法按照律师法规定的管理职能配置,在坚持从严管理原则的前提下,分别规定了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分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在分所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责分工及其衔接机制。”司法部律公司负责人说。

       新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的情况,应当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同时,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对分所设立的许可及日常监管、年度考核、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由分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负责。

       该负责人表示,为便于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及时掌握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监督律师事务所严格履行对分所的管理责任,新办法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分所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年度考核、行政处罚等情况及时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本报北京12月25日讯

(转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