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发出通知就《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明确规定,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不得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针对保安利用工作便利犯罪
国务院法制办在通知中指出,近年来,保安服务活动中存在一些需要加以规范的问题:一是,大量非公安机关批准的保安组织及其保安人员未能纳入公安机关的管理;二是,保安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法犯罪情况时有发生;三是,保安员缺乏培训,在服务过程中因服务不规范引发矛盾,甚至形成诉讼或者酿成刑事案件;四是,保安员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甚至牺牲、负伤后都得不到应有的待遇。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公安部经请示国务院,决定对现行的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经办的政策加以调整,公安机关由经办的保安服务公司转为监管保安服务活动,并据此起草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送审稿)》。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08年3月3日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在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对《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提出意见。
保安员发现违法犯罪应制止
该草案规定,保安员上岗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警,同时保护现场;对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扭送公安机关或者协助人民警察处理。
保安员在保安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先行赔付;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的保安员进行追偿。
该草案还规定,保安员上岗时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戴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识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综合新华社
“七不准”规范保安行为
该草案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七种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
(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
(三)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等;
(六)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三条件:无不良记录
草案规定,保安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
(三)初中毕业,经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
不得违法使用监控材料
草案规定,保安服务企业有先烈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装窃听、偷拍等监控设施设备的;
(二)违法适用报警记录、监控影像资料的;
(三)指使保安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干扰他人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秩序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