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签合同但款项并未全部到位
劳动合同期满拒付25万元之巨的提成工资
我市审结首例权责发生制案
近日,重庆网通信息港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下称网通宽带公司)原职工李锐与网通宽带公司之间因25万元提成工资争议终于告一段落,网通宽带公司支付了一笔款项给李锐。李锐与网通宽带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其未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给付,并得到法院的支持。
2001靓2月,李锐开始在网通宽带公司大客户部从事销售工作,并与网通宽带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2年起,网通宽带公司自行制定了销售提成管理办法,即销售人员计酬办法。规定销售人员在业务洽谈中的招待费、通讯费、交通费等由业务员自行负责,商用和经营性宽带接入、本地数据、网通代理业务等产品的销售人员销售提成比例为个人业绩的5%,提成比例依据标准为公司实际季度权责收入等。
发奋的李锐经过自己的努力,先后为网通宽带公司签订了多份《专线接入服务合同》或《专线租用合同》,这些合同的履行期限不等,长的达10年。但在实际操作中,网通宽带公司均是按每份合同每季度服务费的3%的比例计提销售提成款,分季度向李锐发放。李锐在职期间,网通宽带公司只是按此方式发放了部分提成款。2004年5月24日,李锐与网通宽带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之后,网通宽带公司以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为由,拒绝发放李锐该得得提成款共计25万余元。同年6月15日,李锐向高新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不予受理,随即向九龙坡区法院起诉。
九龙坡区法院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认为,李锐主张得提成款在双方劳动合同村续期间产生,因此是完成相应工作后享有的权利,也属劳动争议,但应为劳动合同纠纷。网通宽带公司在管理办法中提到“公司实际季度权责收入”和“季度权责发生收入发放计提”,而《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对“权责发生制”条目的表述是:在会记工作中,以收入和费用归属的期间为标准确定当期(月、季、年)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凡应当归属本期获得的收入,不问其款项是否收到,都作为本期收入处理;与权责发生制相对称的是收付实现制,亦称现金制或实收实付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作为标准来确定当期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方法。
因此,虽然网通宽带公司的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提成款发放方式为履行期限内按季度发放,但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按季发放既不利于履行,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后,应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最终裁判网通宽带公司一次性给付李锐提成工资25万余元等。
网通宽带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其理由是: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李锐无权再主张在此之后的提成收入;李锐的工作内容包括售后服务等,但其没有完成;权责发生制的实行条件是“应当归属本期获得的收入”,一审所认定的销售绝大部分都未发生,那么销售收入是否应当归属本期尚无定论。因此,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锐的诉请。
李锐答辩认为,其完成了销售工作理应获得报酬,与劳动关系延续与否无关;其工作职责并不包括售后服务工作;权责发生制中的“应当归属于本期获得收入”是指法律上的应当,而非事实上的收入,请求维持原判。
市第一中级法院于今年6月5日终审判决认为,所谓权责发生制是指以收入和费用归属的期间为标准确定当期收入和费用的方法,不以(论)款项是否收到,凡应当归属本期获得的收入,都作为本期收入处理。因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终审判决后,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近日,李锐拿到了第一期约定应当给付的款项。